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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
中共芦山县委书记

杨俊,女,汉族,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芦山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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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242511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24-08-03
信件标题
芦山县向村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
信件内容

书记信箱管理员:周末好!

        我是法律爱好者,不懂就咨询。请管理员联系芦山县农村农业局答疑解惑:   

        一、芦山县先后向村民颁发过几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最后一个一次是哪年?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家庭成员当兵提干、考上公务员参加工作或者死亡,个人承包的土地会被村组收回吗,为什么?

        三、思延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情况如何?


办理情况
  • “市民”朋友:

    您好!

    您于2024年8月3日在书记信箱来信(信件编号:20242511)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就您在信件中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芦山县先后向村民发过几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后一次是哪年?

    芦山县分别于1981--1983年、1998年和2018年三次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最后一次为2018年。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村组签字后,家庭成员当兵提干、考上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死亡,作为个人的份承包土地,村组可以收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根据具体法律依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判断土地是否收回不能单纯以家庭成员的这些身份变动(或死亡)为唯一依据,主要看家庭承包户这个主体是否还存在、家庭整体的户籍和居住等综合情况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可以收回的条件等。在承包期内,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即使有一个人,发包方都不能收回土地。但如果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或全部失去承包资格),即作为承包主体的“户”消失时,承包经营合同即终止,土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

    三、思延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情况如何?

    2014年--2018年我县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项目,按照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九步工作法,经过实地勘查、公示、登记、颁发证书等程序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思延镇应发证书3292本,实发证书2121本,其中清江村511本、周村780本、草坪村830本。清江村三江口组(189本)和铜头村(982本)因土地流转后面积差异较大而暂缓确权颁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还有其他疑问或建议请咨询芦山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13340604951。

    农业农村局   2024-08-1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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