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反映及请求 致:雅安市国资委: 汉源有色金属总厂(普通合伙)(下称“我厂”)是汉源县地方企业,自成立十七年以来,我厂一直奉公守法经营,严守商业信誉,得到了市县级政府、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2018年6月,雅安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资公司”)起诉我厂要求履行债权转让合同项下本息3165万余元,因该系列债务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背景,特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厘清原因,争取得到理解与支持。 一、基本事实 2002年,我厂依法取得乌斯河矿山马托铅锌矿的采矿许可证(证号:5100000220143),开采期限自2002年6月至2007年6月;同年,我厂又兼并取得汉源矿业公司三陡岩铅锌矿,由于资金紧张,我厂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汉源县支行(下称”汉源农行“)借款1500余万元,所借款项主要用于支付矿权受让款及生产经营开支。2003年,我厂安排员工彭昌明作为项目负责人依法实施开采行为。2005年2月2日,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雅国土资监罚[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我厂与彭昌明等人签订目标风险管理责任书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采矿,构成违法转包为由,对我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222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川国土资监罚字[2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厂的采矿许可证作出吊销的行政处罚。2005年11月2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川采证销通字[2005]第065号《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对我厂采矿许可证作出注销的行政行为。 上述行政行为实施过程系发生在特定的“汉源事件”期间,政府及相关部门既未从程序上保障相对人的权利,事后亦未就相对人的实际投入给予任何补偿。 2015年10月20日,汉源农行在所有贷款均超过诉讼时效后,向我厂送达催收通知书,我厂仅就其送达文书予以签收。 2015年11月5日,我厂向汉源农行提交申请书一份,对催收通知进行回应,表达了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本金部分附条件成就后愿意偿还的意思。 2015年12月24日,我厂支付50万元用于归还其中一笔贷款,汉源农行将其列为归还本金50万元。 2016年6月15日,汉源农行将包括我厂贷款在内的数十家企业贷款以打包方式,以“要约邀请”方式点对点转让给国资公司,移交债权文书时将我厂2015年11月5日提交申请书一并移交给国资公司,在其批量转让债权文书中特别说明,批量转让债权中存在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我厂贷款处置价为680万元。 2019年6月,国资公司将我厂诉至雅安中院,要求我厂支付不良资产处置转让的原始本金及利息共计3165万余元,本案已于2019年8月1日开庭审理。 二、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本案虽然是一起民商事纠纷,但历史背景中涉及到借款买矿、矿权整顿、矿权注销、不良资产处置等一系列问题确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的。我厂归纳了几点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1、国资公司应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和国有资产部门的委托,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投资主体的职能,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内进行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 国资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进行金融资产收购,违背市政府设立的初衷,也不符合批量收购金融资产的主体资格。 雅安市国资委针对此次国资公司收购的行为,明确为“维护稳定、化解政府债务、做好收购工作”,并非指示其直接收购。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千方百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也多措并举支持民企发展。国资公司以680万处置价购入,又以3165万余元向我厂主张,无疑是给本无业务来源的企业雪上加霜,让企业陷入生存基至是破产危机,这也违背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支持民企发展的初衷。 2、我厂现勉强能维持基本开支,国资公司要求我厂及全体合伙人连带偿还本息3165万余元,这将给我厂、合伙人及员工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企业还可能面临倒闭,这也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 3、我厂依法实施的开采行为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转包(事实上系内部生产经营的一种管理模式),并对我厂的矿权作出吊销及注销的行政处罚,我厂购买及经营矿权的全部投入,却至今未获得相关补偿。 4、所有借款本息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国资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5、通过国资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看,该笔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及交易存在重大问题。 三、请求及建议 我厂作为汉源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民营矿产企业,始终秉持合法经营、回馈社会的经营理念,始终秉持着对国家与政府的信任,诚挚化解矛盾的初衷,我厂希望本案能在市委、市政府的理解与支持下达成和解(法院在审理后也针对本案的特殊性表达了最好调解处理的建议),支持企业再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不能形成和解,各方势必穷尽所有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申诉等),必然导致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同时,我厂及众合伙人不排除就各级各部门对我厂矿权处罚注销未给予补偿、就本案中金融债权打包转让过程中严重的程序错误采用向相关部门反映等渠道进行维权。 唯有减小争议,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共商解决方案,最终推动企业可持续运营才是解决之道。为此,我厂及合伙人特向市委、市政府请求并建议: 1、针对我厂矿权吊销、注销背景及程序的客观历史原因,综合判断我厂欠款形成的原因。 2、市委、市政府不能干预司法,但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议,不能孤立地审理个案,全面调查案件背景及形成原因,有助于公平公正处理案件,实事求是多做调解,案结事了。真正做到“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若国资公司已支出收购款项(若680万元支出属实),我厂愿意千方百计筹措,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失。 综上,我厂在近年为地区发展作出了很多努力,恳请市委、市政府领导从关心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就本案处理给予关心;衷心希望市委、市政府领导到我厂实地考察,给予指导,我厂将上下同心发展企业,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汉源有色金属总厂 2019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