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大兴镇顺路村安置房的业主,2018年7月安置房在交房时小区中标物业公司为金奥物业公司,(该合同2021年7月到期)。2021年在顺路社区的牵头下开始业委会筹备工作,经多方努力小区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同时启动物业服务人选聘工作,通过公开招投标,四川三正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并进行了公示。小区业主满怀期待,但不知什么原因,业委会迟迟不与该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导致该公司不能进场为业主服务。同期“义康物业”在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入驻(至今也未签订),该公司服务质量差,小区老百姓有苦难言,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矛盾不断发生(存在不稳定因素)。
2023年4月,通知业主可以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但是需要层层盖章,第一步需要物业服务人单位公章,物业服务人单位以未缴物业费为由,拒绝盖章,导致业主现在无法办理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前述规定,“义康物业”公司不具备为该安置房的服务主体资格,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向业主收缴物业费、停车费是否违法?
该物业服务人,在顺路村安置小区存在已久,就这样一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违法违规行为,个别单位作为监管部门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对市委书记信箱反映的情况,只说不做,有“敷衍了事”之嫌,未履行行业监管职能职责,致物业服务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
请领导抽空深入基层调研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制止纠正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物业服务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立即要求其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相关单位备案,让主体合法的物业服务人为小区提供服务,使小区业主能找到合法的物业服务人缴纳物业服务费,依法制止非法阻碍办理不动产证的行为,让为雅安市城市建设做出过贡献的小区业主能顺利的办理不动产证。为搬迁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让百姓安居乐业。
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等行为的,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