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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信件编号 2024086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24-03-21
信件标题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汉源县人民法院和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相互串通制造伪证共造冤案求纪委监督
信件内容

关于四川省雅安法院相互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真相枉法裁判的申诉

诉求人,高星跃,男,汉族,1952 年 7 月 15 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天全县始阳镇荡村村三组 33 号。身份证号5131xxxxxxxxxx2015,电话,13458854016。 

被诉求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诉求人,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被诉求人,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请求雅安市领导把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严格执行扫黑除恶的政策落实到位,责令汉源县人民法院撤销(2019)川 1823行初 20 号 民事判决,责令撤销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18 行终 75 号行政判决,恳求领导依法监督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查清本案事实维护公平正义。 

2,严查被诉求法院与被告,相互串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行为。 

事实与理由 

诉求人以下称原告和第三人高星红高兴惠系死者袁品秀的婚生子女,袁品秀于 2016 年 2 月 10 日,去世去世前属于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青江村 4 组村民。2014 年因修建雅康高速公路政府征用袁品秀所在村的土地和拆迁相应的房屋,但未对袁品秀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为此,袁品秀生前多次向相关部门及被告提出要求给予安置和补偿,均未得到落实与解决,袁品秀去世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 高星跃及袁品秀生前委托代理人高兵强(袁品秀的孙子)再次向被告申请对袁品秀安置和补偿。被告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作出了关于对高兵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该答复称按照雅康高速建设征地搬迁政策,袁品糸天全人,2010年以投亲靠友的方式将户口迁入其儿媳甘朝兰所在村民小组,且被搬迁房屋在其户口迁入前己存在多年,不具有合法房屋产权。综上,袁品不符合搬迁安置条件,不应当纳入搬迁安置。

原告认为作为袁品秀的儿子法定继承人,袁品秀的户口早在2010 年 12 月 14 日之前就已经迁入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青江村4 组,并与次子高星红系同一户口多达28年在一起由其供养,也在雨城区对岩镇青江村 4 组有合法的住房,在当地众所周知袁品秀依法应当属于雨城区对岩镇青江村 4 组的村民,是本村 集体组织成员之一,享有本村村民的一切义务与福利,依法在雅康高速对岩段项目建设中属于补偿安置对象,本户全家十二口人除袁品秀外其他家庭成员均已安置与补偿。这种作法实在不公,损害了袁品秀的合法权益袁品秀虽然已经去世,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也是遗产受益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依法对袁品秀因雅康高速建设征地给予补偿和安置;

2,由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过程中一切合理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与采纳!一,二审败诉后,高星跃向四川省高级人法院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2月 27 日作出(2018)川行再 21 号行政裁定书,撤销(2017)川 1823 行初 14 号和(2017)川 18 行终 103 号行政裁定书,并指令汉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于 2019 年 9月(2019)川1823行初20号民事判决书,诉求人败诉,法院认为根据原雅安市国土局地籍调查表显示,被拆迁的高星红房屋使用者为高星红,因地籍调查表形成于1992年,而其时袁品秀不属于雨城区对岩镇青江村4组村民,而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袁品秀享有房屋的权属,是房屋的共有人,故被告对袁品秀不予补偿安置并无当。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维权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诉求人认为,依据雨城区对岩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内容和雨城区对岩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内容都可以证明袁品秀因供养关系随高星红(被搬迁户户主)一起生活,1984袁品秀购买了青江村四组村民王文兰的房屋并长期在购房内与高星红一起生活,1992年时高星红一家五人户口尚在天全所在地,在当时其一家人户籍都还没有迁入对岩镇青江村四组,2010年高星红一家及其子女共五人举家迁回雨城区对岩镇青江村四组(户籍),2011年11月户主甘朝兰因落实政策农转非从原址分户单独立户,甘朝兰户口迁出后高星变更为户主,这是事实,法院以其时袁品秀尚不属于雨城区对岩镇青江村4组村民,是调查事实不实偷换概念枉法判决的行为。

针对法院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袁品秀享有房屋的权属,是房屋的共有人,故被告对袁品秀不予补偿安置并无不当的说释,诉求人认为这是法院故意曲解政策断章取义徇私舞弊枉法载判的行为,该政策这条的原文是必须是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的登记人员,该条重点是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似权利人所属户籍的登记人员,而不是要单独让袁品秀提供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一定要登记有袁品秀所有权的材料,袁品秀需要证明她是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及高星红所属户籍的登记人员就可以了,依据高星红户籍人员信息与被告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地籍调查表》内容所示人口五人,土使用者是高兴红(高星红),土地来源为祖业,结合本户籍信息就能确定的事实,然法院故意歪曲事实偷换概念,非要袁品秀提交证据证明袁品秀享有房屋产的权属,是房屋的共有人,这是法院断章取义徇私舞弊枉费判决的行为应当纠正!

随后诉求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袁品秀是“空挂户”,入户后,未取得宅基地及承包地,亦未取得集体收益分配。认为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袁品秀进行安置补偿并无不当,驳回诉求人的上诉请求!

针对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诉求人不服,理由:

1,《雅康高雅康高速公路速公路(雨城段)征地搬迁补偿方案》的附件3《房屋搬迁安置中特殊人员认定》第8条“空挂户”,载明:“空挂户”指非因法定监护关系或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搬迁区域或出生入户在搬迁区的人员……。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法院均引用此条规定,对袁品秀拒绝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瞻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袁品秀是因接受高星红法定瞻养义务而将户籍迁入搬迁区的,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袁品秀不属于《雅康高速公路(雨城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附件3《房屋搬迁安置中特殊人员认定》第8条中不享受安置的“空挂户”的类。但法院为了坐实袁品秀是“空挂户",法院故意釆信被告提供的2017年4月25日打印户籍证明……对于证据5,虽袁品秀与户主高兵涛关糸明显错误,但是对岩派出所作为主管户籍的部门,其记载的其他信息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釆信,这是确认袁品秀为"空挂户"最有力的证据。原告在法庭上也提交了一份由对岩派出所出具的袁品秀的户籍证明时间是2015年2月11日,同时还出具了本户的户口簿2015年2月13日办理的,与本户高星红与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拆迁协议2015年2月6日极为相近,更能接近真相,但法院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坐实袁品秀为"空挂户″的事实,故意釆纳有错误且是拆迁安置两年后打印的证据,明显与拆迁签协时户口信息严重不符,是赤裸裸的偏袒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行政诉讼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澄清本案事实。雅安市雨城区对岩派出所依法作出《关于袁品秀户籍家庭关糸的情况说明》己对此事"母亲变婆婆"以及"奶奶变母亲”作出说明但法院拒绝采纳!

2,法院以袁品秀入户后,未取得宅基地及承包地,亦未取得集体收益分配为由。认为被诉求人未对袁品秀进行安置补偿,并无不当。诉求人认为,这是法院歪曲事实亵渎法律的行为,应予纠正。诉求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釆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式,……家庭承包不是个人承包,同时从1982年土地下户承包分地后,国家在也没有从重新划分过土地,都是延用当时划分后政策生不添死不减,故后来人都没有划分到土地,依据第十六条,家庭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诉求人认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条件之一是户口,我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明确户籍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享有户籍所在地所有政策和待遇这是最起码的人权保护,国家承认一人能享有一处户籍不能多有。同时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政策,理应依法给予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征地补偿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被征土地的农民能够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然在本案中被告征不补的行为,己掠夺了诉求人母亲合法权利。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裁判,对不公的裁判应予纠正!本来依据被申诉人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对高兵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袁品秀需要证明自己是被拆迁安内合法村民,与袁品秀是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及高星红所属户籍的登记人员就可以享有拆迁安置政策。然而法院故意避开事实真相偷换概念断章取义,在无任何证据事实的前提下仅凭个人觉得来裁判,这种行为是践踏司法公平公正的行为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由于被诉求人法院错误认定事实歪曲政策断章取义政策条例,并采纳被诉求人提供的偷换概念的伪证,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结果,这种官官相护的行为导致道冤假错案 发生,践踏司法的公平公正,违背现行的法律政策。现恳请信访局领导监督查清事实真相,还申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此致雅安市纪委办

诉求人:高兵强


办理情况
  • 高兵强朋友:

    你反映的“关于四川省雅安法院相互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真相枉法裁判的申诉”的问题收悉,我局工作人员于电话告知您,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建议您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您表示同意。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联系电话0835-2239843。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03-25 09:14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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