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业局领导,您好!我是名山区茅河镇原茅河村二组农民,2002年因上学原因被动迁出户口到所在学校,毕业后于2012年将户口从学校迁移到原籍,但因未知原因未能迁移到村上,被放在了镇居委会集体户。造成我此后尴尬的户口状态,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找不到自我的认定,人生抑郁。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给了我希望,按照已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我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我在网络上已看到其他地区已有类似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例。想咨询一下我市的该项政策,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呢?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