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书记:
您好!
我是雅安市天全县天盛国际小区的一名业主,我叫杨会玲,身份证513126******2023,我于2013年12月8号与天全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南路19号天盛国际小区3栋1单元802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325685.79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于我,同时,开发商还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500日内向我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否则应自我方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由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一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我分别于2014年4月4日向开发商支付了房屋全款325685元,并于2015年6月5日向开发商支付了代为办理不动产权证等费用9970.78元,其中,契税6513.72元。后开发商于2015年5月31日向我交付了商品房屋,但迟迟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直到2019年11月14日,我才收到开发商发来的领取不动产权证的短信通知,但是前提是需要签署一份对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产权证的“违约免责承诺书”才能拿到。
针对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事实,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这几年我通过多方维权,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帮助,包括信访、写信、向开发商交涉等依旧无果,无奈之下最终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捍卫我的合法权益。
我于2020年3月30号向天全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天全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于5月21号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期间,我向法院提供了大量关于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证据,以及相关部门关于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原因的回复。但是,天全县人民法院6月5号作出的判决书不仅在细节上表述有误,而且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避重就轻,无视原告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及其线索,有徇私枉法之嫌。
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我尚且看出该案漏洞百出,更何况是其他业内人士。试问,这样的判决结果如何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如何让人信服?如此错误明显的一审判决究竟是办案法官专业能力出了问题还是信仰不坚定、思想出现了问题?
目前,我已准备上诉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我还是希望市里能关注此案,希望市中院在二审审理中认真查询卷宗,严谨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并以此案为契机,重视法官专业能力的提升,加强法官自我修养,牢筑法律信仰,确保司法为民本质。
另附上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和我对一审法院判决的十点看法。
此致
202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