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
您好,2019年8月,我通过雅州英才项目,从外省引进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工作。今年8月将满一年试用期。长期以来,我在兢兢业业工作,也想为雅安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从去年以来,自己同外省的父母分居两地,听说对于外省的工作人员有探亲假的安排。特向您咨询,根据1981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二条“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单位以我能够公休期间回家,不允许我进行探亲假,那么我应该如何救济呢?又假设,我在公休期间并没有回家,那么我是否满足公休期间不能与父母进行团聚的条件,那么此时我是否可以向单位进行申请休假?请您转发至相关单位予以明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