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应急管理局监督并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核审批雨城区三雅路3号滨江华庭小区2栋2单房屋主体结构拆改(拆改楼层抗震圈梁)工程
尊敬的应急管理局领导:
您好!
我是滨江华庭二栋二单元的一名业主。我单元拆改楼层抗震圈梁已进入审核审批阶段。我方坚决反对对2栋2单元楼层的抗震圈梁进行拆改,由于我方原住宅在在经历5.12地震后未被鉴定为危房,而在4.20地震中直接变成危房且差点倒塌,后被拆除。家人经历了这种地震带来的灾害,且实际房屋在理论安全的情况下地震中也会出现意想不到情况,更何况是拆改后的房屋。因此坚决反对对结构完好房屋进行拆改,恳请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站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反对对房屋抗震圈梁进行拆改让其修改现电梯加装方案和图纸采用平层式入户的方式。目前2栋1单元和2栋3单元的楼层抗震圈梁已经被破坏且未采取任何措施,2栋1.2.3单元为一个整体,这已经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恳请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苗头时加以制止和采取措施,把安全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而处在中间的2栋2单元圈梁已不能再被破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近年来雅安及周边地区已进入地震活跃时期,且雅安处于地震断裂带,恳请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本栋楼的实际情况(2栋左右两个单元的楼层圈梁已被破坏且未采取任何措施)和雅安处于地震断裂带的特殊情形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核审批,不对房屋原主体结构进行拆改。一般情况下对安全完好的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拆改的批准应该谨慎又谨慎,而对于处于地震断裂带的雅安,更是不可为了加装电梯而轻易批准同意拆改。房屋结构有隐患的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都会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等补救,以达到杜绝安全隐患。而对于现在没有安全隐患且结构稳定的房屋为何要同意其拆改,从而故意破坏整体结构,制造安全隐患。现在是不仅不预防和杜绝安全隐患,反而是去增加安全隐患。且拆改不管如何施工(就算设计验算理论可行但这种拆改工程施工后往往都达不到要求,大多数施工都是技术不达标且偷工减料)补救都无法恢复到原来的抗震水平和原房屋结构整体受力稳定性(雅安处于地震断裂带,抗震设防烈度≥7度,一般地区的拆改都会有相当严格的审核审批流程,地震断裂带地区及抗震设防烈度高的地区更是对审批、安全及抗震要求更高且不是非必要都不可进行房屋结构构件拆改),这些变化都是不可逆的,会对后期安全产生重大隐患,地震来临将是毁灭性打击.
现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坚持要对楼层抗震圈梁进行拆改,主管部门给出了需按照《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对楼层抗震圈梁进行拆改。
我方坚决反对拆改,希望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给与支持,毕竟拆改的房屋处于地震断裂带上,而且连在一起的左右两个单元每层楼的楼层圈梁已破坏了,并且未采取任何加固补救措施。
如果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拆改后地震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角度权衡利弊后仍然支持拆改的,则恳请应急管理局监督并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核审批房屋主体结构拆改工程(按照《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恳请应急管理局监督并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点:“涉及共用部位的,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变动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目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未通知我方共有产权人参加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同意拆改本栋楼楼层抗震圈梁,我方共有产权人也未签字确认是否同意拆改,并且本栋楼有十七户人,拆改意见书上的签字确认户数只有十五户,按规定应召开业主大会征求整栋楼所有共有产权人住户的意见,并且需整栋楼共有产权人(十七户)签字(不论同意或者反对)。根据《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点:“涉及共用部位的,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变动的书面证明”。所谓共有产权人就是本栋楼的十七户住户都是本栋楼公共部位的共有产权人(共同共有),而共有产权人同意就是十七户都要同意,而不是参照所谓民法典的四分之三、三分之二同意,这里条款已经很明确了。而且四分之三、三分之二是民法典中的物业管理条例并非是涉及建筑物具体拆改的专门性法规条例,当涉及到房屋主体结构和安全等具体专业性问题的不能用所谓的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中描述笼统的大范围内容规定的四分之三、三分之二,而是应该按照本拆改工程具体法规条款,这种具体专业性的法规条款是对民法典中笼统大范围条款的补充和细化,这是旨从具体专业细化的角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是从笼统大范围的方向来赋予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权利,但行使这种权利的前提是不能是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这条就是对特殊情况下民法典四分之三、三分之二条款的特殊情况的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因此当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以更严格的标准为准。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最高法民申156号)和2024年北京市法院审理的(2024京01民终300号)以及上海市法院审理的(2024沪02民终450号)房屋构件拆改类似案件中都是以“全体同意”, 因为拆改不能简单等同于改建扩建重建等,不能直接参照民法典四分之三、三分之二条款,涉及安全及结构,特别是雅安处于地震断裂带.梁体拆改的“全体同意”要求是房屋结构及有关安全特殊规则,其效力位阶高于普通业主表决程序。四川省有关梁拆改的规定也是体现的这个意思,按此文件规定及2024年相关法院审判也是需共有产权人同意(十七户同意)才能进行拆改。所以在四川省,拆改建筑物梁首先要遵循《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中关于房屋结构安全的具体要求和审批程序; 这就是法律上的特殊情形特殊处理,更何况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说明的很清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排除妨碍,这就是所谓的当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时民法典的这条就是对其他条款的约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遵循“共有产权人同意”。并且后期还应公示共有产权人签字的意见书。
2.由于房屋结构构件的拆改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并且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二条 “涉及第十一条(一)至(四)项规定行为的(包含拆改房屋楼层抗震圈梁),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因此恳请应急管理局按此条法规规定监督并要求相关部门对拆改梁的行为进行依法行政许可,并且按照此法规规定监督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拆改房屋抗震圈梁后出具同意拆改的批准文件和行政许可,同时恳请应急管理局监督并要求相关部门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对本栋楼的楼层抗震圈梁拆除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督管理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恳请应急管理局监督并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按程序先审批拆改楼层抗震圈梁后审核加装电梯的流程进行。恳请应急管理局监督并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待拆改工程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抗震鉴定后(且施工单位需证明拆改后房屋抗震性能不低于原设计,抗震设防烈度≥7度的地区拆改房屋构件还需同时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再审核备案加装电梯的审批程序进行。因为申请加装电梯的报审资料中有一项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而如果要对原房屋楼层抗震圈梁进行拆改的,应当以拆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的房屋为基础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而不是以未进行拆改前的房屋为基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除非是加装电梯方案和图纸不对原房屋进行拆改,否则就必须要以拆改完成后的房屋为基础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因为加装电梯设计时的结构设计和结构受力验算必须要以后期不再进行结构改动的房屋为基础,如果同时审批或则先审核加装电梯后审批房屋拆改就会出现加装电梯在结构设计和结构受力验算时用的是未进行结构改动前的房屋,这会导致结构设计和结构受力验算的前提完全是错误的,这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在拆改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的房屋为基础进行结构设计和结构受力验算才是实事求是的,才能保证房屋和加装电梯的结构安全性。就算是拆改工程和加装电梯工程同时设计都是错误的,因为加装电梯的结构设计结构受力验算以及所必须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都要以拆改工程完工后的房屋为基础验算,而不是理论上的同时设计同时验算,因为这种同时设计同时验算未考虑拆改工程实际施工的影响,这样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并且房屋拆改工程是审批制,加装电梯是备案制,两个是不同的流程和审核审批制度,房屋拆改工程还不同于单纯的房屋加固工程,房屋加固工程是房屋鉴定出有结构问题时进行的工程,加固工程走的是加固工程的流程,而房屋拆改工程走的是拆改工程的流程,没有哪个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拆改工程可以和加装电梯同时审核审批,两者走的方向流程都不同,一个是审批制一个是备案制,何况加装电梯的前提是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而需要改动房屋结构的加装电梯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的前提则是房屋拆改工程完成后的实际鉴定。如果不按程序和顺序实施则会对房屋结构造成毁灭性后果(特别是抗震性和楼房整体性),有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
由以上实际情况恳请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所述问题和事项,并恳请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和支持!谢谢!
滨江华庭2栋2单元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