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处理和解决雨城区滨江华庭二栋二单元拆改房屋结构构件的相关问题
尊敬的应急管理局领导:
恳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和处理关于拆改房屋结构构件的以下两个涉及《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点的问题:
1. 滨江华庭二栋二单元将要拆改每层楼楼梯间的抗震圈梁,而拆改每层楼楼梯间的抗震圈梁等房屋构件按照《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点:“涉及共用部位的,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变动的书面证明”。条款里的共有产权人即为共同共有,即全体共有产权人同意,一户都不能少。即要全体共有产权人同意后,才能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有些部门歪曲事实说该条款说的不是全体同意,如果有关部门不认为是全体共有产权人同意,就请问有关部门整栋楼整个单元的哪一户不属于共有产权人?那就请有关部门将该条款上报四川省住建厅,由发文单位四川省住建厅签发和出具正式的书面文件说明该条款为全体共有产权人同意还是非全体共有产权人同意。
2.在拆改房屋结构构件(如房屋抗震圈梁等)是否要全体同意的问题上不管是北京上海广东等我国首都及发达地区大型城市地方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都是按全体业主同意才能进行房屋构件拆改判决的,这充分说明了拆改房屋结构构件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改造,这是涉及到每一户家庭甚至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能以所谓民法典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三表决,这是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是重大问题,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难道多数人就可以决定少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吗?这些北上广的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在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而我们这里有些部门说拆改房屋抗震圈梁等房屋结构构件要参照民法典的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三表决,这是在公然违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也是在违背党和政府关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宗旨,更何况四川省对拆改房屋构件已有明文规定,且规定为全体共有产权人同意,不管是省上还是市政府区政府都在严格执行总书记强调的首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如果相关部门仍然坚持参照民法典所谓的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三同意,而不执行四川省住建厅关于房屋结构构件拆改的专门性文件,那就请相关部门和法院共同签发出具正式的书面解释说明文件。空说无凭,立字为据。 在法治社会里凡事都要有根有据合规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