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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船
县委书记

周船,男,汉族,1978年5月生,中共党员,现任石棉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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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235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18-11-13
信件标题
答疑解惑
信件内容

石棉县一号地块最近陆续开始收取购房诚意金并签订协议,关于协议中有几点不明白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从法律角度解释。一是协议中说购房的面积是建筑面积和可利用面积加起来。但是商品房买卖中我只听说过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可利用面积属于哪种面积又包括了哪些?二是协议中说定了房子车库但是最后只买了房子的,定车库的钱就不退了。但是协议中只说了车库的基准价格而没有最终的价格,万一车库卖20万买不起了也不退定金了。把房子和车库捆绑在一起是否合适呢?三是协议中明确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是不是强制性的排除了购房者的权利,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所以即使购房者对上面两款有疑问也因为解释权归甲方而没有权利发表意见。


办理情况
  • “石棉人”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即转县规建局处复。
     
                         苟乙权
                   2018年11月14日


    石棉县书记信箱管理员   2018-11-15 08:48

  • “石棉人”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乙权同志很重视,责成我局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石棉中雅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石棉县一号地块)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据了解,开发商将在12月初开盘销售。

        一、面积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二、定金问题。根据川办发〔2018〕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住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根据法释〔2003〕7号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协议的解释权问题。协议中明确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只要甲方没有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可以视为有效的格式条款,如果合同中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文,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您还有什么疑问,或好的意见、建议,欢迎您致电我局咨询、反映,联系电话:8863460。

     

                             石棉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12月5日


    石棉县书记信箱管理员   2018-12-0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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